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免三减半”
2024-04-06 15:37:04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以及各地区相关部门,针对节能服务等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关的财政补贴政策。
总体上来看,财政补贴可分为补贴和税收优惠。达到不同节能量要求的项目,可获得对应的财政奖励;在税收优惠方面,以“三免三减半”的税收扶持政策为主,旨在减轻节能服务公司的运行压力,推动节能服务产业的繁荣,促进经济的绿色发展。
在补贴方面,因地制宜,各省市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发展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奖补措施。在税收优惠方面,则是统一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政策要求执行“三免三减半”。
那么,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的基础问题,作为服务主体,节能类的公司都了解吗?
一问:什么是“三免三减半”?
三免三减半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二问:享受主体是谁?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
三问:税收优惠具体包含什么?
2010年年底,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文件)(简称“文件”),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过文件可以看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主要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税收政策。
四问:怎么享受增值税(货物)优惠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五问:怎么享受营业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在合同能源管理中,这一部分则归类为项目的服务所带来的营收,即增值税(服务)。节能服务类公司需根据以下要求进行申办。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注:该通则已被《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20)替代,下同)。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六问:怎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该项优惠内容为: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为: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2.“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注:次条已更新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条);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4.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5.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七问:怎么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备案申请;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5)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八问:怎么认定项目符合优惠条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确认,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同时要求该第三方审核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审核把关,确保审核结果客观真实。
目前,一些地方对合同能源管理仍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为此,在部分地区,也可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也就是说,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相关确认意见的,也可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优惠。
九问:合同期不满6年优惠有变化吗?
文件规定,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也就是说,如果服务期为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减半征收。服务期超过6年的项目则不再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问:转让的项目能从新享受优惠吗?
不可以。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为连续计算。也就是,一个项目的优惠期限共6年,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十一问:所有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都能享受优惠吗?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类型分别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和混合型等。而文件规定的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项目类型为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因此,除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外,其它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不适用于该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问:文件出具14年了,还适应当前市场吗?
2010年该文件出台,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如今距离正式实施已经第14年了。在2015年,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管理问题加以明确。
2022年,国家税务局就享受条件、标准依据进行了调整和公布。但是《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20)丰富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类型(查看第“11问”),而如今能够查到的材料显示,该税收政策依然只适用于节能分享型合同。
总体来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会根据市场、技术标准等的变化,做出调整。但是,关于享受主体的范围依然较窄。
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较少,广东财经大学的一篇硕士论文就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及运行障碍,以某环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税收优惠情况,从主体认定复杂程度、优惠惠及面、优惠形式、政策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提升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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